結婚是每對情侶夢寐以求的目標,兩人能夠執手到白頭固然是好,但結婚後發現事與願違,倒不如及早處理問題。有時候,維持一段冷卻了的關係對雙方都是一種折磨,而且還會帶來生活及事業上的影響。緣來緣去,當相愛不再時,離婚是解脫,而放手也是一種最好的祝福。
怎樣申請離婚
除非得到法庭批准,否則呈請離婚必須在結婚滿一年之後。呈請人必須有理由或根據認為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回,如配偶曾與人通姦、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與配偶共同生活、呈請人與配偶已分居最少連續1年等。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,呈請人需要遞交一份「離婚呈請書」;如雙方都同意離婚,則需要遞交一份「共同申請書」。一般離婚手續需時7至8個月,若呈請人和配偶並未就離婚、子女及財政安排達成共識,有可能會延長離婚程序。(資訊由格林頓離婚事務所提供)
離婚程序
離婚共有五個階段,分別是:
第一階段 提交離婚呈請書(或共同申請書)
一旦遞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,有關法律程序就已經展開。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,你需要遞交一份「離婚呈請書」;如雙方都同意離婚,則需要遞交一份「共同申請書」。填妥後親自交到家事法庭登記處,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。
第二階段 將呈請書送交配偶
「離婚呈請書」必須由第三方或送件方式送交給配偶,不能由你自己送交。如果無法經由第三者或送件方式給配偶,你可透過法庭批准下把離婚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,當作替代送達手續。「共同申請書」則無需向對方送交呈請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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